食品洁净无尘车间|食品净化无尘车间 高水活性成品:指成品水活性在0.85以上者。 3.17低水活性成品: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.85者。 3.18批号:指表示「批」之特定文字、数字或符号等,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历资料者,而「批」则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,所生产之特定数量之产品。 3.19标示:指标示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级清洁剂之容器、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、图画或记号。 3.20隔离: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开者。 3.21区隔:较隔离广义,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。作业场所之区隔可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方式予以达成者,如场所区隔、时间区隔、控制空气流向、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。 4 厂区环境 4.1工厂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,否则应有严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。 4.2厂区四周环境应*随时保持清洁,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、泥泞、污秽等有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,以避免成为污染源。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、柏油或绿化等,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。 4.3邻近及厂内道路,应铺设柏油等,以防灰尘造成污染。 4.4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、有害(毒)气体、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之设施。 4.5厂区内禁止饲养禽、畜及其它宠物,惟警戒用犬除外,但应适当管理以避免污染食品。 4.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,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,且不得有严重积水、渗漏、淤泥、污秽、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。 4.7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。若有设置围墙,其距离地面至少30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构筑。 4.8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之餐厅,应与制造、调配、加工、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所完全隔离。